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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動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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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0/4/16 點擊:464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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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確保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及時、準確、客觀地反映市場價格變化情況,指導工程建設活動各方合理確定價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在下列活動中管理和使用建設工程造價信息,適用本辦法。 (一)招標控制價、投標價的編制; (二)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以及竣工結算的編制; (三)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鑒定工程造價; (四)其他有關工程造價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是指建設工程造價以及構成建設工程造價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在不同時期的價格水平和變化情況。 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分為價格信息和指數信息。 價格信息,是指由省、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某一時點或者某一時段的人工單價指導價、人工成本、材料價格、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和租賃價格等信息。 指數信息是指經過綜合測算,反映建設工程造價指標以及構成工程造價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價格水平變動趨勢和程度相對數的信息。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統一指導和監督管理,日常工作委托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信息的監督管理。具體業務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第五條 (一)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全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的匯總、上報及發布; 2.全省人工單價指導價及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的確定、調整與發布; 3.全省指數信息的收集、測算及發布。 (二)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1.人工成本信息和租賃價格信息的采集和上報; 2.材料價格信息的測算、上報及發布; 3.指數信息的收集、測算及發布。 第六條 人工單價指導價是指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人工成本信息為參考進行測定的,用以調整人工單價的指導價格。 人工單價指導價由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生產工人輔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構成。 人工單價指導價根據國家政策的變化進行調整,并適時發布。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單價指導價應當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第七條 人工成本信息,是指以收集的建筑業勞動者平均每工日單價和完成每單位工程量所需要的人工成本為基礎,按照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綜合測算的價格信息。人工成本信息包括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和建筑工程實物量人工成本信息。 人工成本信息應當作為建筑業企業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相關部門調解處理建筑工人勞動工資糾紛、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定人工單價指導價的依據。 人工成本信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第八條 建筑工種人工成本按每工日8小時計算,由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生產工人輔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構成。 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設 18種,分別是:建筑裝飾工程普工、木工(模板工)、鋼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砌筑工(磚瓦工)、抹灰工(一般抹灰)、抹灰鑲貼工、裝飾木工、防水工、油漆工、管工、電工、通風工、電焊工、起重工、玻璃工、金屬制品安裝工人工成本信息。 第九條 建筑工程實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按分部分項工程設十二種,分別是:土石方工程、架子工程、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鋼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抹灰工程、木作與木裝飾工程、油漆工程、玻璃工程、金屬制品制作及安裝工程實物量人工成本信息。 第十條 人工成本信息由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集、測算、上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綜合平衡確定后,定期上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根據需要適時發布。 第十一條 材料價格信息包括材料指導價信息和材料市場價信息。 本辦法所稱材料指導價信息是指由省和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材料的市場價格經綜合確定的價格信息; 本辦法所稱材料市場價信息是指材料信息指導價品種以外,在規定的時間內經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實的材料價格信息。 第十二條 材料價格由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組成。不包括材料檢驗試驗費。 第十三條 材料指導價信息中所公布的材料品種,由省、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定。 第十四條 材料指導價格信息原則上每兩個月發布一次,應當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第十五條 材料市場價格信息,需要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憑證,報送工程所在地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實,予以確認后方可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第十六條 當材料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出臺有關規定,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規定予以調整和處理。第十七條 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是指機械在正常運轉條件下,工作8小時所必須耗用的人工、材料與應分攤的各種費用之和。 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由折舊費、大修理費、經常修理費、機上人工費、安拆費及中小型機械場外運費、燃料動力費和其他費用構成。 機上人工單價指導價、機用燃料動力價格及有關規定等發生變化時,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應隨之調整。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班價格信息應當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第十八條 租賃價格信息包括周轉料具租賃和施工機械租賃價格信息。 租賃價格信息由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上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適時發布。經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租賃價格信息,可以作為施工企業預測固定成本、施工成本的依據。第十九條 指數信息以當期發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價格信息為報告期價格,以前期(或一固定時期)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價格為基期價格,進行測算。 指數信息可以作為政府宏觀決策和調控的參考,工程建設各方預測工程造價的基礎。 第二十條 省、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發布建設工程造價指標及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價格指數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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